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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1 作者: 阅读: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好的学生干部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承担一定管理服务职能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宣传和组织团学工作以及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选举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统一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在设置学生组织机构、选任学生干部时要征求学生干部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主要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干部、服务师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七条  校级学生组织岗位设置:

(一)校级学生组织有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每个机构设有主席团(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部长、副部长、委员。

(二)团委下设辅助工作机构:学生团工委、新媒体发展中心、青年志愿者协会、礼仪队、国旗护卫队。学生团工委设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委员;新媒体发展中心设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委员;礼仪队、国旗护卫队设队长、副队长、队员。

(三)党委宣传部下设辅助工作机构:大学生广播电台、大学生记者团。大学生广播电台设台长、副台长、部长、副部长、委员;大学生记者团设团长、副团长、部长、副部长、委员。

第八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岗位设置: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设学生副书记、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部长、副部长、委员。

第九条  班级团支委、班委会岗位设置:

(一)团支委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书记。根据共青团改革方案,班团一体化的要求,班长需兼任团支部副书记。

(二)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班长。

第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岗位按社团章程设置。

第十一条  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增加岗位职数,并报校团委、学工部(处)备案。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学校党政的决议和校团委、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具有胜任岗位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文化水平;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热心为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任校、院级学生组织的正职和副职应当具有一年以上的团学工作经历。

(二)新任校、院级学生组织的部长和副部长应当具有半年以上的团学工作经历。

(三)学生党团干部应符合《党章》《团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学生干部由其直接管理部门规定任职资格。

第四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采取民主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公开竞聘、民主评议、公示任职等程序产生。主要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由同级党委(团委)同意。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干部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聘方式或组织选举产生,院级学生组织的干部在院团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聘或组织选举产生,班级学生干部在辅导员和班主任指导下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换届。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为一任,任期一年,每届任期结束后进行选拔调整,鼓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制度。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6月和9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的换届和纳新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的管理。

(二)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监督)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班级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学校、学院、班级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第六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的原则,在思想上加强教育,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关心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同级党政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同级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素质拓展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放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期考核由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平时工作记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为届满考核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学年鉴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团员等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师生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未恪尽职守,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三)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出现补考,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四)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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