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凡具备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达到获得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的条件。
4.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表彰或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
5.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学分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四条 评选办法:
1.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且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进入前30%(含)的应届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排序的办法评定。本条款评选比例为本学院毕业生总数的20%,进行等额评选。
2.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优异表现但按本条第一款未入围的应届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学学院推荐。本条款评选比例控制在本学院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具体应在符合下述第一个条件的同时,满足(2)(3)当中任何一个条件,可纳入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
(1)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进入前40%(含);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成绩;
(3)获得三次以上校级荣誉称号,或获得一次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对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赣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并附本人申请理由,提供验核材料原件(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
2.班级评议并向学院推荐,由学工办予以资格审查,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在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最终报学校审定。
3.学校将对预评的优秀毕业生预发荣誉证书,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确定最终评定结果。被预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六条 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安排在每年11月份开始,在毕业前予以发文公布正式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七条 表彰办法:
学校将给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赣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